汨罗市建总建筑有限公司

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汨罗市建筑总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汨罗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劳动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栋16-1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汨罗市建筑总公司、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本院(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46、4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公司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被胁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调解书,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46、47号民事调解书是在本院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自愿与合法原则达成的协议,协议的签订从外在形式到实质内容并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被胁迫的情形,是签订协议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故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周四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