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县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汨罗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雷桂田、***、***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兴县政府)不履行支付劳务工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9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桂田、***、***以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裁定,判令永兴县政府支付劳务工资3353116.8元及赔偿维权损失21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雷桂田、***、***起诉请求永兴县政府支付劳务工资,并非是对永兴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分别驳回雷桂田、***、***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雷桂田、***、***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雷桂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雷桂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