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峰,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5-C1-403。
法定代表人:齐跃。
被告: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彬彬。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