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司、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64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5-C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9823R。
法定代表人:齐跃,董事长。
被告: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风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56528281P。
法定代表人:侯彬彬,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司、天津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天津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有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已于2021年1月14日起诉,故二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津0319民初84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倪天骄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