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终字第2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