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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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镇执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主任。
被执行人镇江市财政局,依据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镇江市财政局土地收储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镇裁字第1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镇江市财政局未按该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3)镇裁字第15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