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8402号
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37858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177845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在本院��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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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