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贝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损害系因围墙年久失修倒塌所致,被上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一审法院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现场勘验程序违法。 吉贝尔公司未参加本案二审的诉讼活动。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吉贝尔公司赔偿损失26407元、拖车费300元及评估费132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系润江家园小区业主,该小区东侧有闲置土地一副,南、北狭长,东、西较窄,土地使用权登记于吉贝尔公司名下,该土地与润江家园小区有墙壁隔离。润江家园小区部分业主将废弃垃圾隔墙丢弃于涉案土地之上。2014年左右,润江家园所在社区将隔离墙打开,以便于清理垃圾,后社区在涉案土地上建造部分房屋,供润江家园小区业主休闲娱乐使用。吉贝尔公司发现后,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进行了部分拆除,并对隔离墙进行了恢复。事后,隔离墙再次被人为打开。润江家园小区因停车位置有限,包括***在内的部分业主将车辆经隔离墙缺口驶入吉贝尔公司土地上停放。2018年5月25日晚间,吉贝尔公司土地东侧围墙倒塌,致包括***车辆苏L×××××在内的数辆汽车受损。苏L×××××车辆经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公估后,认定维修金额为26407元,***支付公估费1320元,拖车费300元。***将车辆停放于吉贝尔公司土地之上未支付任何费用,亦未征得吉贝尔公司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吉贝尔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与润江家园小区原有隔离墙相互隔离,吉贝尔公司在发现隔离墙被人为打开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亦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应认定吉贝尔公司对其物权行使了谨慎的管理义务。相反,***擅自将车辆停放于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和许可,亦未支付费用,实质属于侵害他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过错。本案中,墙壁倒塌致***车辆受损,吉贝尔公司对此并无过错,***要求吉贝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本案中,案涉地块原属于封闭空间,吉贝尔公司在发现隔离墙被人为打开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并张贴告居民书,一审判决认定吉贝尔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并无不当。***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吉贝尔公司所有的土地上,围墙倒塌致使其车辆受损,吉贝尔公司对此并没有过错,致害责任不成立。***不知情案涉地块的使用情况,不构成要求吉贝尔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故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