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3869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经十二路466号双子楼B座14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理该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中心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