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2760号
原告:立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华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丰裕街勇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立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华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立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0元,由原告立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