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628号
原告: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103号4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7598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棋,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雷池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07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
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海方能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