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5764号
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V区13栋3单元203号。
法定代表人:肖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阳,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西部建材城C区3栋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宁。
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茂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黔邦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