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988号 申请人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6051.13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186051.13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051.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