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29278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470957。
法定代表人:汪宣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应平,男,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霍凤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