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1896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470957。
法定代表人:汪宣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姣,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倪天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国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