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4493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470957。
法定代表人:汪宣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安,男,住公司。
原告**与被告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霍凤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