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时代花园11幢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6191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顾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