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6951号
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25层A25A。
法定代表人:王宇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湘豫,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顾雷鸣。
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华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称无法送达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