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郑州)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初2221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