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6执37号
申请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门峡紫砚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紫砚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紫砚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6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