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郑州)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鼎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报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营业场所登封市石道乡赵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昌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