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佛山罗斯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182民初274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某,男,1981年9月11日生,瑶族,住广西全州县,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40元,减半收取4287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