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县信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4民初5929号 申请人:全椒县信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上陶村马王队(全椒县信意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RB8F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28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椒县信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椒县信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90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90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财产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429元,由申请人全椒县信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