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廉江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891民初662号 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稔田社区兴业一路258号6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蚂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暂计至2025年2月13日为110000元×385天×3.1%/360天=3646.81元);2.判令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建设北京美航智能产品湛江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与被告签订《北京美航智能产品湛江制造基地项目新建厂房地面地坪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约后,原告依约分2次向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共110000元,但因被告原因,该合同并没有真正履行,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工程预付款110000元。原告经过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逃避,甚至拒绝退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蚂蚁公司辩称,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被告已全面履行合约义务。首先,施工事实。被告严格按照合约在2023年10月10日,将施工设备、材料、人员进驻现场,并持续开展施工(证据清单1-4):2023年10月30日,四楼地面打磨施工(视频纪录8:02、8:53、15:00);2023年11月5日,更换磨片作业(视频记录14:46);2023年11月9日,四楼防静电底漆施工、三楼打磨(视频记录3:59、16:01);2023年11月10日,四楼第二遍刮漆施工(视频记录11:00)。关键事实:2023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单方通知被告停工,此后原告于11月16日、27日要求被告重新提交“非防静电普通地坪漆”替代方案(证据清单4),直接导致原合同履行中断。其次,履约的辅助证明。自2023年10月10日进场到11月27日期间,被告施工团队的日常食宿均由原告后勤部门统一安排(证据清单3),足见双方实际履行关系存续。二、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首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合同约定进场前是支付14万元,但是原告拖延至施工开始后,经被告多次催告,方分批支付110000元,构成了根本的违约。其次,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原告擅自要求停工,并变更施工方案,导致被告已采购的定制化的防静电材料报废,且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隐瞒增项施工的事实。被告在原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应其要求完成合同外增项施工(费用20000元),并经原告盖章签字确认。原告现恶意否认合同履行事实,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四、被告实际损失清单。因原告违约导致被告产生以下损失:定制防静电材料报废损失、人员窝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物流及其他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0月27日,一建公司(甲方)与蚂蚁公司(乙方)签订了《北京美航智能产品湛江制造基地项目新建厂房地面地坪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3项项目概况及要求约定:现场基层为混凝土二次找平,有孔洞,沙眼部分平整缺陷,拟推荐一楼使用超耐磨聚氨酯环氧地坪漆工业地板,二楼、三楼、四楼使用防静电自流平环氧地坪漆地坪,平整度要求是基于二次混凝土找平基面平整度要求是基于二次混凝土找平层基面平整度要求2M直尺测量高度误差不得超过2MM,且表面没有空鼓、缺陷的情况下。第二条承包范围约定:1.承包范围:厂房第一层超耐磨聚氨酯地坪面积约2800平米。厂房高层防静电自流平地坪面积约8400平方。2.承包方式:全包。包材料、包人工、包按政府及湛江市规定购买人工及工程保险,包运输、包机械及工具、包泥浆及工程垃圾放到甲方指定区域,包施工管理、包措施费、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利润、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乙方自行解决工人食宿问题。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1.合同单价:超耐磨聚氦酯地坪工程综合单价为52元/㎡(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总价概算为超耐磨聚氦酯地坪工程面积约2800㎡,人民币145600元,防静电自流平地坪工程面积约8400㎡,人民币428400元,总面积约11200㎡,总金额574000元按实际工作面施工面积结算。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工程进场前需预付143500元(25%总工程款),做完两层厂房支付143500元(25%总工程款),做完三层厂房支付143500元(25%总工程款),做完四层支付126280元(22%总工程款),预留3%的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付清。2.支付方式:银行公对公支付。 合同签订后,蚂蚁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依约进场施工。同年11月10日下午,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通知蚂蚁公司暂停施工。 施工过程中,一建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蚂蚁公司支付进度款30000元,于2023年11月7日向蚂蚁公司支付进度款80000元。蚂蚁公司购买了与防静电自流平相关的施工材料。 2023年11月16日,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告知蚂蚁公司,合同约定的防静电地坪漆不再施工,要求蚂蚁公司按普通地坪漆重新报价。同年11月22日,蚂蚁公司通过微信聊天向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重新报价。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最后,蚂蚁公司与湛江云航智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蚂蚁公司采用微珠超耐磨环氧地坪和环氧平涂地坪漆工艺施工案涉工程。 由于案涉工程变更了施工工艺,蚂蚁公司自行处理了其购买的与防静电自流平相关的施工材料。 2024年12月27日,一建公司向蚂蚁公司发出《费用确认函》,内容是:关于蚂蚁公司在北京美航智能产品湛江制造基地新建厂房项目中,与一建公司的费用说明,一建公司支付蚂蚁公司110000元,蚂蚁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伙食费及住宿费用为7393元,一建公司合同外新增四楼找平与材料、一楼空鼓开裂修复费用为20000元,工程结束后,蚂蚁公司应退还一建公司97393元,双方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蚂蚁公司完成支付相关费用。蚂蚁公司收到该函件后,以该函件未明确其已施工的合同内的工程价款为由不予确认。 庭审中,蚂蚁公司确认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伙食费及住宿费用为7393元,合同外新增四楼找平与材料、一楼空鼓开裂修复费用为20000元。 根据一建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5)粤0891民初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蚂蚁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账户40000323092********的银行存款113646.81元。一建公司交纳了案件申请费1088.23元。另外,一建公司为了申请诉讼保全,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服务费500元。 一建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北京市盈科(湛江)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北京美航智能产品湛江制造基地项目新建厂房地面地坪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暂停履行后,蚂蚁公司与湛江云航智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就案涉工程另行签订施工合同,一建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蚂蚁公司发出《费用确认函》,可确认涉案合同最迟于2024年12月27日已经解除。双方确认蚂蚁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施工期间在一建公司发生伙食费及住宿费用为7393元,蚂蚁公司合同外新增四楼找平与材料、一楼空鼓开裂修复费用为20000元。至于蚂蚁公司施工案涉合同的工程量及价款,双方没有确认。因一建公司已向蚂蚁公司支付进度款110000元,且蚂蚁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或工程价款抵销的抗辩,故蚂蚁公司应向一建公司退还进度款97393元。故对一建公司诉请判令蚂蚁公司立即退还其110000元予以部分支持。若蚂蚁公司认为其存在案涉工程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可另行主张。 双方未约定进度款逾期退还的利息计付标准,蚂蚁公司也未确认一建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的《费用确认函》,故涉案进度款的利息应从一建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即从2025年2月18日起计算,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 案涉工程因业主改变施工工艺,导致蚂蚁公司暂停施工,并最终导致涉案合同终止履行,故涉案合同的终止履行不可归责于蚂蚁公司。而且,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双方并未约定。故对一建公司诉请蚂蚁公司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保全担保费用500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及第五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进度款人民币97393元及其利息(以97393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70元,由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16元,由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02.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88.23元,由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蚂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2102.54元,由本院退还给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