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网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19号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之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凯
书记员 夏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