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8887号案件内共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888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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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