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9403号
原告: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共识大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远鹏智能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8940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矫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