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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利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541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祥,执行董事。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德利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能,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德利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德利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031.8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利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031.8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00.16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