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和平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9156304303。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50000元,支付利息9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95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5日计算至2017年6月18日,2017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未还款金额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为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90元,鉴定费132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执行费21220元(已缴纳)。 另查明,在本院还有**与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即(2021)黔0201执204号。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查询到有贵B×××××号车辆一台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依法对该车采取手续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询到有银行存款及贵F×××××号、贵F×××××号、贵F×××××号、贵F×××××号四车辆车子登记信息,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并扣划到账1633481.44元,在扣除(2021)黔0201执204号案及本案执行费后,剩余款项按比例发放两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分配到位568453.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贵F×××××号、贵F×××××号、贵F×××××号三车已于2020年过户,现已未在被执行人名下,未能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到贵F×××××号车的相关登记信息。同时,本院通过六盘水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采取查封措施。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县教育科技局确有尚未具备支付条件的工程款,本院已对该款项采取相关查封、冻结措施,待到该款项具备支付条件时,本院可依法进行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 现本案执行到位568453.5元,尚余本金381546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措施,除已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有关财产现在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委***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重新进行调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需要;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黔020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