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6565号
原告:**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9156304303。
地址:**县城关镇**一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
委托代理人:**,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322144680J。
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办事处健康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联系。
委托代理人:**,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2元由原告**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