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7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9156304303,住所地贵州省**县城关镇和平路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274100788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1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