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7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9156304303,住所地**县城关镇**一路。 被执行人:**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KF229X,住所地**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2741015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91061.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宋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