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溢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溢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溢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梁园路中段。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000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88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人民币311188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11188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