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

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恢35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青湾仔。

法定代表人:卢统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丰船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州海一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119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3年9月6日起按月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879.5元、执行费4334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叶家耀

执行员  林盛浩

执行员  魏文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