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执保字第574号
原告***,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同价值财产并用其银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同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担保银行存款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