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执保字第574号 原告***,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同价值财产并用其银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相同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担保银行存款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