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387号
原告***,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市鲁北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