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364号
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贵阳路交口万达未来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32129E。
法定代表人:仲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芬,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滔,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减半收取为2181.5元,由原告华夏中然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