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416号之一

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333号未来城商住楼①号楼SP01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68919823P。

法定代表人:梁家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梁,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

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玉汝碧

人民陪审员  陆月娥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韦平坤

书 记 员  马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