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信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1421执保677号
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扶绥县裕盈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扶绥县裕盈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件系列案中,根据申请人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桂1421民初417-418号、417-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扶绥县裕盈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0×××xx的银行存款2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账号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扶绥县裕盈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扶绥县龙头乡美祥村扶绥县裕盈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粉碎机一套。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覃胜培0771-7681358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