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508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295弄15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王  平 书  记  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