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508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295弄159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王 平
书 记 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