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5990号
原告:杭州明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钱江水利科技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杭州明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明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明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明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