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4003号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96号2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855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240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