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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某某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终20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以被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3元,减半收取603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  秋  姗
审判员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