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5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南劳人仲案【2015】20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8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人来本院领取案款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南劳人仲案【2015】203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恢5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