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712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新工业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052X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5.39元,减半收取计432.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