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张执字第136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店区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诉张店区市政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