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7民终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某,男,满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满族,住辽宁省。
原审被告:肖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
上诉人宁某某与被上诉人锦州某公司、原审被告***、肖某某、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4)辽078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某某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宁某某负担,上诉人宁某某已预交100元,予以退回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