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富,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再审申请人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蔚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