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741号
原告:宗群,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宗群与被告潍坊市恒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宗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宗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