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财保109号
申请人: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肖家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8918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莲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五莲县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文化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5JGQ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6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92240.2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莲县支行20337112100100000410051账户存款********.2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